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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創業人才專項
陽澄湖科技領軍人才計劃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陽澄湖科技領軍人才計劃,加快引進和集聚高層次人才,以人才結構的優化支撐和引領產業結構的優化,根據《關于推進實施陽澄湖人才計劃的若干意見》(相委發〔2014〕20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陽澄湖科技領軍人才,是指根據相城區產業發展布局和新興產業規劃,在新材料、高端裝備制造、智能電網、物聯網、生物醫藥、汽車零部件、文化創意、節能環保、特色農業等新興產業和重點產業,帶項目、帶技術、帶資金來相城區創新創業的領軍型人才。
第三條 陽澄湖科技領軍人才計劃由相城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相城區科技發展局組織實施。
第二章 選拔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相城區范圍內注冊創辦或領辦企業以及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團隊,均可申報陽澄湖科技領軍人才計劃。
第五條 自主創業人才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每年在相城區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少于6個月。并具備以下條件:
1.掌握核心技術,擁有獨立知識產權和發明專利,且技術成果達到國際先進或國內領先水平,具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產業化潛力;
2.有豐富的創新創業經歷,具有較強的企業經營管理能力;
3.為所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現金出資一般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 企業創新人才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引進的全職在相城區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少于3年。并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升級的產權明晰的核心技術成果;
2.在國內外知名企業擔任中高級職務、工作業績突出、在業界有一定影響;
3.申報企業應具備一定資質。詳見當年申報公告。
第三章 選拔方式和程序
第七條 陽澄湖科技領軍人才計劃常年接受申報,集中組織評審,具體要求以當年申報公告為準。
第八條 申報材料包括:
1.項目申報書和創業計劃書,詳見當年申報公告;
2.證明材料。申報人有效身份證明、學歷學位證書、創辦企業證明材料(營業執照、驗資報告、公司章程及股權構成等)復印件;主要成果(專利證書、產品證書及相關權威部門檢測報告、相關獎勵證書、代表性論著等)復印件或證明材料;
3.其他相關資料。
第九條 陽澄湖科技領軍人才計劃申報組織工作,一般由個人或團隊申請,由各鎮(街道)、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人才辦對本區域內申報材料初審并匯總后,統一報送相城區科技發展局。
第十條 相城區科技發展局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后,擇優提出擬立項人選名單。建議人選經實地考察并報相城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議同意后,提交相城區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擬立項資助人選面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發文公布。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確定立項資助的企業創新人才及引才企業,簽訂相關協議后給予以下資助和扶持:
1.對科技領軍人才項目給予30~50萬元資助經費;
2.對引才企業給予10~30萬元的獎勵,以資鼓勵。
第十三條 確定立項資助的自主創業人才及企業,簽訂相關協議后給予以下資助和扶持:
1.對科技領軍人才項目給予30~50萬元資助經費;
2.對科技領軍創業人才,創業2年內,形成年產值超500萬元并累計繳稅達100萬元以上的(農業企業僅需符合其中1條),經確認,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的追加經費;創業3年內,形成年產值超3000萬元并累計繳稅達300萬元以上的(農業企業僅需符合其中1條),經確認,再給予200萬元的經費支持;
3.所在鎮(街道)、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應提供使用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辦公場地給領軍人才創業用房,且3年內免收租金,項目進入中試后,可申請提供2000平方米的廠房,一年內免收租金;
4. 根據領軍人才項目投資需求,經論證審批后,相城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風險投資;對于獲得社會資本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我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項目,相城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提供風險投資額30%以內的股權投資,以分擔社會資本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風險;
5. 對具有市場需求的高新技術產品,在成果產業化過程中出現流動資金不足的,由區政府有關部門協調區內擔保公司給予各種籌資方式的擔保。
第十四條 對已在我區落戶的領軍人才在區內購房的,給予房價的60%補貼(最高不超過60萬元),分3年給予補貼,具體要求詳見當年公告;或由所在鎮(街道)、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提供不超過100平方米的住房,免3年租金。
第十五條 國家千人計劃人才來我區創業,或我區自主培育的國家千人計劃人才、省雙創人才、姑蘇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經認定可納入陽澄湖科技領軍人才計劃,并享受其資助。
第十六條 領軍人才在項目設立、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問題,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組織相關部門全力幫助解決困難。
第五章 資金管理和績效評估
第十七條 陽澄湖科技領軍人才計劃及經費由區與鎮(街道)、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按7:3比例分擔,其中區屬單位資助經費由區財政全額承擔。
第十八條 領軍人才及企業和所在鎮(街道)、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申報單位,一經核實將取消申報資格,并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能完成項目驗收或擅自中止項目的人才及企業,給予通報批評、按規定追繳已資助的經費等處理,并兩年內不再受理該項目承擔單位申報的項目。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相城區科技發展局負責解釋,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